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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德市双滦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议规则

来源:双滦区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12-29 16:18:01 阅读量:427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双滦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议(以下简称书记主任办公会议),提高会议质量,确保会议效果,依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是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、副书记副主任沟通情况、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,不是一级决策机构,不能代替区纪委常委会会议、区监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。

第三条 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、副书记副主任为书记主任办公会议出席人员。区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。经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,可以适当扩大列席范围。

第四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出席、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。特殊情况需请假的,须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。研究重要组织人事事项时,出席人员缺席不得超过1人。

第五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,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,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常务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

第六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:

1.酝酿需要提交区纪委监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,包括: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、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;重要组织人事事项;其他涉及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。  

2.研究可以不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、区监委会议审议,又不宜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、副书记副主任个人决定的事项。

3.对区纪委常委会会议、区监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。

4.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。

第七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、副书记副主任提出,或者由机关有关机构提出建议,经主管、分管领导同意后,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。区纪委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议题,并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。

第八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一般提前半天通知与会人员。会议材料由有关机构负责准备,并提前分送参会人员。

第九条 缺席会议人员对会议讨论内容有意见或者建议,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,并委托主持人在会上代为宣读。

第十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。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当缓议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。

第十一条 区纪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记录。会后不编发会议纪要。根据需要,经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,可在一定范围印发议事通报。

第十二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,由分管副书记负责组织落实。

第十三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,未经批准不得外传。

第十四条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有关文件、会议记录等应当及时整理,年终集中归档,未经区纪委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查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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